问题 | 外观专利颜色差异是否构成侵权? |
释义 |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行为人需有故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观心态,实施制造、销售等行为,并导致专利权人实际损失,且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若在相同或相近产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被认定侵权。 法律分析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故意; 2、基于前述主观心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为前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为; 3、专利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4、实际损失与前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5、其他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拓展延伸 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对颜色差异的侵权判断与界定 在外观专利保护范围内,对颜色差异的侵权判断与界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观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颜色等方面。对于颜色差异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颜色是否是外观设计的核心要素,如果是,那么差异较小的颜色可能构成侵权;其次,需要考虑颜色差异对整体外观的影响程度,如果差异较大且对整体外观产生显著影响,可能构成侵权;最后,还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对颜色的普遍使用和认知程度。总之,对于颜色差异的侵权判断与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颜色的核心地位、影响程度以及市场认知等。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外观专利侵权判断需考虑行为人的故意、实施行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等标准。对于颜色差异的侵权判断,需综合考虑颜色的核心地位、影响程度和市场认知等因素。在实践中,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作为律师编辑,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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