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269条的规定 |
释义 |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属于自首,可获轻判或减刑。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获轻判;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刑。 法律分析 《刑法》所规定的坦白,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刑法269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解释 刑法269条规定了某一特定罪行的法律条款。该条款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主体和客观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用和解释。此外,还需考虑相关法律的适用时效性、违法程度等因素。因此,对于刑法269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裁决。 结语 《刑法》第67条对自首情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自首者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同时,根据刑法269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解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裁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用和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一种积极的表现,有助于减轻处罚或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因此,在法律实践中,自首和如实供述罪行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二)受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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