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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辩论(刑事审判)
释义
    【法庭辨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第一百六十一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一百六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5)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涉嫌刑事案件是比较严重的,但是也不一定就会坐牢。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是缓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也不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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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9 22: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