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仲裁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 (1)因受送达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达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者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由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2.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3.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5.送达仲裁文书的内容可以刊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全国性报纸上。 6.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7.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那么如果劳动仲裁申请人要撤诉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是申请人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 二是撤诉申请必须由申诉人提出。 三是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申诉人申请撤诉并不一定就会得到批准。仲裁庭还要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是因为规避法律,另一方当事人的胁迫或者撤诉的结果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撤诉是不能成立的。 四是撤诉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如果仲裁庭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则对双方之间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已经作出了决定和结论,他们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重新得到了确定,当事人就不能再申请撒诉。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仲裁书送达规定的相关内容,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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