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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国际法的效力
释义
    关于国际法是不是法,最有影响力的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不服从或违背它将面临制裁。而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国际法不过是一部有道德力量的行为规范而已。
    一、国际法是谁制定的
    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既然叫国际法,那一般就不可能是由哪个国家单独可以定的,当然,如果是准据法可由一个单独制定,其他的国际法一般由国际组织来制定,或者是一些国家通过谈判缔约来制定。但除了国际强行法之外,国际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非条约当事国都有法律效力的。
    二、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区别在于
    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
    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三、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后者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限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一条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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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