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 |
释义 |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1、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2、但,原告对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等都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均应举证说明: ①损害事实存在。 ②损害结果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有因果关系。 ③损害的程度,之所以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是国为行政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里只是申请人自己认为就可以,事实上这种认为可能有对有错,但不影响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是通常情况下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应当是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但有两种情况,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本人不能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也可以由其他特定的公民代为申请。 第一种是该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种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由于该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就是申请人。 四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申请行政复议的多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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