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在男方父母名下离婚女方有产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子是男方父母买的,离婚女方有没有权利要主要看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就有权利,如果不是就没有权利。1.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买的,且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仅是供男女双方婚后居住使用,那么无论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房子在法律上属于男方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2.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在二人婚前买的,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同样无权要求分割。3.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在二人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男方一个人的名下,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离婚时同样无权要求分割。4.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在二人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那么就应该视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女方在离婚时有权利要求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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