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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自由权:劳动合同的签署对员工有效吗?
释义
    劳动合同签署员工可以自由辞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需经济补偿,但员工违法解除需赔偿。员工可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也可提前通知解除。单位违约需赔偿,员工可解除合同。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法指令,员工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超过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不超过12年。员工辞职需提前通知且正常履职,不能消极怠工。
    法律分析
    一、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自由辞职吗?
    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自由辞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二、签署劳动合同员工的辞职的相关规则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单位辞退员工的补偿是什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自由向单位提出离职的申请,但是需要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给到用人单位一定的准备时间。在时间到期之前,员工依然需要按照正常的工作标准完成本职工作,与其他的同事进行工作上的交接,不能消极怠工。
    结语
    合同签署后,员工可以自由辞职,但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单位批准且不享受经济补偿。若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或侵害员工权益等,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单位以暴力或违章指挥威胁员工,员工可立即解除合同。离职时,员工需书面通知单位,并按规定完成工作交接,不得消极怠工。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按月工资标准支付,最高不超过1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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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