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适用情势变更的特殊程序 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纠纷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在事实的认定和实体处理上都有一定难度,而且认定的结果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由于对处理情势变更的合同纠纷案件没有具体规定可循,虽然本司法解释对情势变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运用其解决实践中的案件往往伸缩性很大,有时判定的尺度往往很难统一。特别是在当前正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如何发挥本条司法解释在充分发挥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稳定运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减少因对本条司法解释不准确地适用而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至关重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有一个总体的措施,确保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准确、谨慎。在本司法解释发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具体适用本解释的第26条也即情势变更发布了一个通知,该通知对如何适用情势变更进行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严格适用程序,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因此,根据此通知,情势变更条款适用必须经过审核程序,原则上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这样可以及时总结经验,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尽可能达到司法的统一、协调与公正,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情势变更的提出主体 在即使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下,还应引起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人,强行改变合同已确定的条款或者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这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法官对情势变更判断的恣意。这也是当初合同法草案没有引人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白由的一种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但如果允许法官依职权对合同的内容作变更,这显然是对合同自治的干涉。因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本司法解释第26条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我们认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尤其是当企业遇到困难时,法院要重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最大限度地运用好诉讼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合同纠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法院应多做调解工作,努力争取案结事了,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因此,在适用本司法解释第26条时,诉讼调解是值得提倡的做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6.树立商业风险意识,公正处理损失的承担。 市场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人民法院作为商品交易纠纷的最终裁判,要按照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注意正确确定风险的承担。应当由某一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损失,不应转嫁给其他人。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严重违约时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的,应当给予支持。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经呈字第6号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鉴于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并由仪表厂拆除煤气表装配生产线,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在哪里?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别在于: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只是履行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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