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首先,行政机关会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强制拆除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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