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听证人主要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询问听证参加人有关事项及其利害关系方面的问题,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协助听证主持人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2、协助听证记录员记录听证发言笔录等情况。听证员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在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之后,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独立发表意见。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1、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 2、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3、监督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监督请求和理由的权利,有撤回监督申请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