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本组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