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释义 | (一)司法工作人员 了解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谓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以及答复,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谓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所谓徇情即为了照顾、袒护私人关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谓枉法即曲解和破坏法律。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三是在行使审判活动中故意对无罪的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故意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一、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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