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任职方式有:(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免职方式有:(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