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室内环境污染构成产品质量侵权的要件 |
释义 |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它危害到了人身和他人的财产安全,居士装修材料,家电设备等都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都是有缺陷的。 (二)有损害事实存在 室内环境侵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且构成消费者人体本身和健康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因为产品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侵害者才承担法律责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方证明,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生产者进行证明。 一、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三)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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