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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验资验资检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释义
    验资报告注意事项:验资报告的标题应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业务协议的要求提交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验资报告的范围应当说明审查范围、投资者和被审查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查依据和实施的主要审查程序等。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查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者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注册会计师只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变更发表审核意见。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其以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审核情况,并说明变更后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如果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确认与被审查单位有异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说明段明确反映相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已审核的注册资本实收清单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清单和验资事项说明。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解除业务协议:
    (一)被审核单位或者投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的;
    (二)被审核单位或者投资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的审核程序,甚至阻挠审核的;
    (三)被审核单位或者投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出虚假证明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用于被审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验资报告不应视为被审查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委托人、被审核单位和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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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5: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