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三旧概念 三旧改造是广东特有的旧城改造办法。三旧分别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 1、旧城镇 主要是指各区、镇(街道)城区内国有土地的旧民居、旧商铺、旧厂房等。包括因产业调整而搬迁或者停产的工业所留下的旧厂房、旧仓库;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棚户、简屋、单层砖混结构等建筑结构简陋、外观环境差的危旧居民用房;物业价值低于土地价值的旧商铺等。改造项目应确定最小面积,以体现整体改造效益,其最小面积应由每个地区因地制宜确定。如佛山确定为:低层建筑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建筑不小于1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2500平方米。如广州黄埔印象旧街区改造,黄埔印象三旧改造后被评为黄埔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2、旧厂房 主要指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区内的旧厂房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观瞻的临时建筑。包括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临时建筑、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容积率低于0.6的旧厂房;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占用滩涂、农田等生态用地的违章建设厂房;地均产出低于100万元/亩的低效工业工地;国家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的旧厂房;废水、二氧化硫、粉尘、烟尘等工业污染物排放未100%达标的旧厂房;能耗和水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的旧厂房等。 3、旧村居 主要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大量用地被城市工业区、物流园等产业园区占据的园中村;不再适宜生活居住,村民须逐步迁出或整体搬迁形成的空心村。具体包括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砖土结构建筑;不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技术标准的各项指标的城中村、园中村;违法违章建筑、单家独户的旧村居;水、电等基础设施,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消防、生态环境等严重滞后的,不适宜居住的空心村、园中村等。 二、三旧改造补偿标准 1、旧村庄、旧城镇、旧厂房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旧村庄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由区政府统筹,其中5%用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拨付给原农村集体用于成本支出及基础设施建设。 2、三旧改造中将旧厂房用地改造为商业、旅游、娱乐用途的自行改造项目,按照确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缴交的出让价款的3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 3、市属、区属国有全资企业将旧厂房自行改造为商住混合或商品住宅用地的,在确定的标准缴纳地价后,按出让价款总额的10%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 三、三旧改造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2、明晰产权,保障权益。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统筹规划,有序推进。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4、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5、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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