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释义 |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转制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 (1998)7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 (1999)74号]。 ◆申办条件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为企业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 1、批准单位改制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中有工作满25年的人员另需携带转制前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2006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和《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保补贴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 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按沪社保业-发 (1998)7号文分段计发养老金人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待遇申报专用表》。 ◆办事项目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办理机构转制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 (1998)7号];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 (1999)74号]。◆申办条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为企业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材料 1、批准单位改制的文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中有工作满25年的人员另需携带转制前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2006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审批表》和《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保补贴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办理期限办事程序中的第 1、3条,当场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申办表格《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25年按沪社保业-发 (1998)7号文分段计发养老金人数汇总表》一式三份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人员待遇申报专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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