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月一号起教育新规定 |
释义 | 9月1日起,这些教育新规定 一、全国性新规 1、9月1日起,劳动课将正式升级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 2022年4月,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并发布《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今秋开学起劳动课将正式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根据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劳动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用于活动策划、技能指导、练习实践、总结交流等。 2、9月1日起,一年级上学期设为入学适应期 2021年3月21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幼儿园和小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指导意见》要求,在研究分析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成效,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明确,将一年级上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强化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 3、9月1日起,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开始实施 2022年4月,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语文等16个课程标准(2022年版)。现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已分别实施了20年和10年以上。义务教育课程修订自2019年启动,历时3年,新版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将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9月1日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正式实施 8月11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注的禁止性规定。 二、地方性新规 北京:9月秋季开学后,所有区将开展教师轮岗 为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北京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全面推进“双师课堂”建设,拓展优秀校长和教师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此前东城区和密云区试点基础上,今年9月秋季开学后,全市所有区都将开展教师交流轮岗。 四川:首个教育督导问责文件出台,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教育督导委的问责权限、问责对象、问责范围,明确报送问责材料的时限等;增加了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一级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问责;明确了省教育督导委对全省重大问责事项可进行重点挂牌督导;进一步强化了问责结果的运用,明确其作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被问责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河北:9月1日起,《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施行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最新发布通知,印发《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学校对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 福建:9月1日起,中小学手机禁入课堂 《福建省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课堂的规定》9月1日起施行,禁止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携带手机(包括电话手表)进入课堂。学生确有需要将手机带入学校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带入学校的,学生应当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管理。 教育部今日发布关于收看2022年《开学第一课》的提示 新学期即将到来,2022年《开学第一课》也将准时赴约。今年的《开学第一课》由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主题为“奋斗成就梦想”,将于9月1日(星期四)20:00准时播出。 2022年《开学第一课》聚焦喜迎党的二十大,以“奋斗成就梦想”为主题,请“八一勋章”获得者、时代楷模、脱贫攻坚楷模、科学工作者、奥运健儿、志愿者和青少年代表等上讲台,与全国中小学生共上一堂课,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更好认识和认同中华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从小坚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努力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节目将于9月1日(星期四)20:00准时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CCTV-1)播出,并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央视频同步播出。 教育部:确保学校不发生规模性疫情 近日,教育部召开2022年第10次全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流地方和高校秋季开学工作举措,培训第六版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部署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和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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