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立功的规定条件?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此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报告监狱内的紧急情况,以及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奋不顾身排除危险等行为也被视为立功。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有所区别。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还必须具有实际效果,并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 一、立功的规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二、立功的时间规定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结语 立功的规定条件包括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此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报告监狱内的异常情况以及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也应视为立功。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量刑阶段的立功。立功必须有某种实际效果,揭发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需要经过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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