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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性侵与性侵的区别
释义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奸淫目的、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并通过暴力或胁迫与妇女性交。而后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无奸淫目的,通过下流、淫秽的行为或侮辱妇女来满足自己的性欲或寻找刺激。强奸罪侵害妇女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侵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法律分析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裸体表演、裸体共浴、裸体按摩以及裸体等。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生殖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决相关的问题。
    结语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而后两者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其次,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后两者则是出于性欲满足或寻求刺激的动机。再次,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是通过暴力或胁迫与妇女性交,而后两者则是通过其他淫秽、下流的行为或侮辱妇女来实施。最后,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同,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后两者则侵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这些区别对于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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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