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是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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