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吸收合并是先注销还是先合并? |
释义 | 吸收合并是先合并,再注销。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吸收合并的程序具体如下: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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