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一定比例增发次一次性退役金。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转业的;2、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的。对因公荣获三等功的士兵,部队在退役时会增发5%的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武部或双拥办收到通知书或喜报后,均与乡镇、村组积极送达。每年春节前夕,所在县民政局会筹措资金对上年度荣获三等功以上,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士兵家庭进行慰问。每年“八一”期间,县上安排慰问优抚对象时要求优先慰问生活困难的立功受奖士兵家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