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它是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这种请求向债务人履行,无需通过法院的诉讼,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是其他必要行为,但不管怎么说,都无需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