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实施范围包括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以及综合执法。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需要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由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 法律客观: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