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所有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需要提起公诉的,都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就会找犯罪嫌疑人问话、做笔录,这是正常流程,每个案件都会有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还没办结,检察机关就找谈话,那当然是不合程序的。可以咨询公安机关,这个案件是不是已经移送给检察院了,如果已经移送,检察院找谈话就是例行的核实程序,没有什么特别的意思,就是再次找你核实案件情况和事实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