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需要的材料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证明; 3、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二、村民新建、改建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如下: 1、3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3、6米跨度及以上的。 法律依据:《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