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拟订城市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和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负责全省建设稽查工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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