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异议的概念与理解 |
释义 | 商标异议程序的主旨是为了加强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保护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权利冲突的发生。商标异议的内容涵盖商标相似性、违反法律规定和申请资格等方面。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还是非商标注册人,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人,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减少审查失误,强化商标意识,并给予相关利益方保护机会。 法律分析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的内容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的主体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的作用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拓展延伸 商标异议的程序及解决方法 商标异议的程序及解决方法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存在他人对某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和解决。首先,异议方需向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商标局将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会通知申请人进行答辩。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观点,商标局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异议方胜诉,商标局可能会撤销或拒绝商标注册申请。若申请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上诉。商标异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具体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程序和适当的解决方法,商标异议可以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商标权益和市场秩序。 结语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保护商标权益和市场秩序。商标异议的范围广泛,涉及商标相似性、违反法律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等问题。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无论是注册人还是非注册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异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通过合理的程序和适当的解决方法,商标异议可以得到妥善处理,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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