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胃癌晚期所立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对于每种形式的遗嘱继承法都规定了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如果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楚,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的格式要件,处理的是自己有权处理的财产,遗嘱就合法有效,不因为遗嘱人患有其他不影响行为能力的疾病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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