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的技术侦查手段主要包括 |
释义 | 技术侦查种类: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一、技防措施都有哪些 技防措施通常有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技防是指采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的防范措施。如在居民区设立防护院墙,周界安装电子围栏、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建立防盗、防火安全报警系统等。技防就是社会公共安全范畴的技术安全防范,简称技防。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个范畴。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是安全防范的基础。 二、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如果取保候审公安会监控家人手机吗? 会的。 1.取保候审人员的电话公安局可以监听。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力这么做,这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2.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