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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的技术侦查手段主要包括
释义
    技术侦查种类: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一、技防措施都有哪些
    技防措施通常有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技防是指采用专门技术手段进行的防范措施。如在居民区设立防护院墙,周界安装电子围栏、加固门窗,安装防盗门,建立防盗、防火安全报警系统等。技防就是社会公共安全范畴的技术安全防范,简称技防。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个范畴。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是安全防范的基础。
    二、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三、如果取保候审公安会监控家人手机吗?
    会的。
    1.取保候审人员的电话公安局可以监听。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力这么做,这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2.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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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4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