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