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偿贸易有哪些种类 |
释义 | 律师回答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在于,它要求生产出来的直接产品及其质量必须是对方所需要的,或者在国际市场上是可销的,否则不易为对方所接受。 2、其它产品补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并不生产物质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协商,用回购其它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这种做法常见于同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相结合的中小型补偿贸易中。 【延伸知识】混合补偿,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价款,可以一部分以直接产品偿付,一部分用间接产品偿付,另一部分以货币收入偿付,也可以用劳务偿付。只要同时包含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则称为混合补偿。 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经批准在过渡宽限期内的补偿贸易项目外,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上述贸易项目进口的设备按一般贸易规定办理手续。其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1996年4月1日前(不含当日,下同)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的补偿贸易项目且在1996年5月15日(含当日)前经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其加工设备于1996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优惠政策办理。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可通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宽限期可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有关补偿贸易合同在补偿完毕后,对继续出口的产品以及用其出口收汇购进的设备等,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补偿贸易出口的补偿产品,原则应返销给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但如有特殊情况,可将有关补偿产品返销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代销人,进行三角补偿。实行三角补偿的合同,应由我方经营单位与提供技术设备的外商以及代销补偿产品的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享受补偿贸易的优惠。 补偿贸易引进技术设备如属进口许可证或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商品,应向经贸部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或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海关凭上述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补偿贸易项下进口技术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补偿产品出口全部偿还设备价款为止,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提取移作它用。如因故确需变卖处理的,在征得上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后,应按一般贸易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该内容由 张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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