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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防生副连工资多高
释义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需要明确说明的事情是,对于职工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到底应当怎么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特别明确,有仲裁官认为,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要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终止该劳动关系,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该员工以未签署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企业还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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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