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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先帮你装修,再帮你卖房子,你敢吗?
释义
    警惕装修代理卖房合同中的风险。合同约定先付定金后装修再卖房,溢价四六分成,但存在多重风险。南京案例中,法院认定该合同为委托合同,驳回中介要求支付中介费。对于房主而言,只拿到定金丧失支配权,无法确保对方真心卖房,且装修风险和收回房子难题存在。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图省事,以免遭受损失。
    法律分析
    如果你是房主,你有个老破小的房子想要卖出去,这个时候有人跟你说,我可以先帮你装修,把房子装好了之后提升卖价,然后我再帮你卖出去。卖出去的溢价部分我们四六分成,你愿意吗?或者说你敢吗?怕不怕这里面有坑?
    最近在南京就有这事儿,还就真没有那么简单。江苏南京的秦女士在秦淮区有一套70多平的老房子,是个老小区了,房子也比较旧了,鉴于秦女士有卖房的打算,于是就有中介和买方找到秦女士,三方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和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就不太一样,他们的合同约定购房款是215万,但是这个购房款先不付,先付5万块钱的定金。付了定金之后,这个房子要先交给买方来装修,买方装修好了之后再替秦女士给卖出去。到时候有人买了,实际的买房人再把购房款给秦女士。而且他们还有个约定,如果在1年之内把这个房子给卖出去了,高于215万的部分就要给所谓的买房。如果1年之内没卖掉,在1年之后卖掉的,到时候卖出去的钱高于215万的购房款,还有装修费的26万,多出来的部分由秦女士和所谓的买方四六分成。合同签了之后,秦女士只拿到了5万块钱的定金,房子就要给对方了。秦女士回家之后缓过神来了,越想越不对。第二天赶紧联系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方不愿意,没办法,秦女士就报警了。在民警的介入之后,多次沟通才把这个合同给解除掉了。
    你以为这个事儿就到这儿了吗?当然不是!合同解除了之后,中介就不干了,中介就把秦女士给告了,要求秦女士支付中介费4万多。不过好在我们秦淮法院的法官明察秋毫,一眼就看出了这个合同不对劲,从法律上来解释了这个合同的性质。法官认为这三方签订的这个合同其实并不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委托合同。你想所谓的买方其实并没有支付任何的购房款,他的本意也不是买房子,他其实就是一个从事装修代理之后以卖房赚取差价的这么一个角色。而且这个中介其实并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达成,所以驳回了中介的诉请。
    其实你仔细琢磨这个案子,作为秦女士来说,她只拿到了5万元的定金,房子交给对方丧失了支配权,而且甚至不知道人家是不是真心想要帮他卖房子,万一人家不是想要帮他卖房子,一直说房子卖不出去,这个房子你什么时候能收回来?还有就是他把这个房子交给不熟悉的人装修,万一他们瞎搞,把房子搞坏了,到时候这个钱谁来赔?所以给个建议,如果下次你碰到了类似这样的情况,千万不要图省事,以免吃了大亏。
    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利而忽略风险。对于房主来说,交付房屋给他人装修可能导致失去对房屋的支配权,并且可能面临装修质量问题和收回房屋的困难。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遇到类似情况时,务必谨慎决策,以免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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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2: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