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在第11栏“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列中;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在“一、减税项目”部分,“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112992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并根据本期发生额及抵减税额填写金额部分; 其中,本期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需要依据当期未减免前的应纳税额为限额。当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大于(或等于)当期减免前的应纳税额时,“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本期应抵减税额”小于当期减免前的应纳税额时,“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本期应抵减税额。 (3)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及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分别填写处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及税额(按3%计算的税额),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