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九江医保报销政策 |
释义 | 九江市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可以报销的范围 1、参保职工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 二、不能报销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致伤进行治疗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致伤进行治疗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诊治疗的 6、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的 7、近视眼矫正术的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9、各种有价疫苗及接种费 10、治疗先天性残疾的 11、按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九江住院费用报销需要材料: 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 住院收费票据; 疾病诊断证明; 费用汇总清单; 住院病历;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材料(仅限住院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人员提供,待国家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库建立后取消); 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相关证明或个人承诺书(仅限意外伤害人员提供); 急诊相关证明;急诊备案单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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