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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实务中的争论
释义
    受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退休、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行为能力。对于法定劳动年龄,是指16周岁以上,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劳动法》虽未明确规定劳动年龄,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工人应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虽然对于法定劳动年龄的解释均属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解释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离退休人员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从而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一、终止劳动合同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决定资格消失(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了防止纠纷,企业最好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此外,如果企业仍然与留在本单位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这时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应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约定。
    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二、确定劳动关系中主体资格如何界定?
    1、劳动者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自然人在同时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才能作为劳动者,而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在公民年满16周岁时产生。但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可知,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前提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一定就没有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界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对用人单位的界定包括了法定用人单位与视为用人单位两类。法定用人单位即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视为用人单位即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上述机关团体可以视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此外,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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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