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组织保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还确认广大人民通过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做主贯彻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具体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二、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