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身份证制度的历史变迁 |
释义 | 1984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公民在年满16周岁后三个月内,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申请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居民户口簿。 法律分析 身份证是1984开始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在1984年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拓展延伸 我国身份证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我国身份证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起初,我国采用户口簿作为常住人口的身份证明。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户口簿逐渐暴露出管理不便、易丢失和易伪造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制度。此后,随着技术的进步,我国陆续推出了第二代、第三代和第四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断完善身份证制度。现如今,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管理工具,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通过不断演变与发展,我国身份证制度在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语 自198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制度,为居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管理工具。居民应当根据规定,在年满16周岁后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居民身份证经历了多代的演变与发展,不断完善。如今,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身份证明,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通过身份证制度的改进,我国在提高管理效能、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