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 上市公司 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现有的法人股流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协议转让、拍卖、 质押 和回购。但是,关于法人股的转让,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 (4)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5)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6)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 外资企业 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法律客观: 《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