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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释义
    将他人的作品进行演绎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以及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一、合作作品应包括什么特点
    合作作品应包括以下特点:
    1、合作创作者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即共同创作作品;
    2、合作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创作意图,各地的创作成果要互相照顾;
    3、合作创作者应充分完成合作创作的内容,即履行合作创作的义务,在创作过程中维护共同创作者的权利;
    4、不参与创作,只为创作者的合作提供物质条件、咨询、数据收集、修改意见或抄写的,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创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展览权的确定
    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将绘画、书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公开陈列供公众观览而获取报酬的权利。展览应当体现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既可以展览原件,也可以展览复制件。著作权人行使展览权时,还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问题。如果作品内容是对他人肖像的写实或拍摄,或者展出该作品会披露他人的隐私,这时行使展览权就要受到他人权利的限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或隐私权。
    三、未经同意可否将他人作品编入教科书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将作品编人教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将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汇编在教科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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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3: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