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在演绎作品中必须表明原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以及在演绎时必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