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计 提单 位负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按受益人员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从 工资 中代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缴纳社保(含单位负担的及个人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其中借方贷方数据应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