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得私自进行转让的,而且就算转让成功了,后期经营过程中如果被发现还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非法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仅会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