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体现 |
释义 | 人肉搜索,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逐个甄别基于人工方式搜索的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资料等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体性搜索行为。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手段其本身与侵权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由于人肉搜索的盲目性和非理性、搜索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搜索内容的广泛披露,极易在搜索的过程中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构成人肉搜索侵权行为。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是指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因不正当行使或者过当行使权利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与秘密性。 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各种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 2、侵犯客体的多样性。 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 3、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目前我国仅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域名侵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更谈不上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 4、肉搜索侵权行为与利用人肉搜索结果的侵权行为不同。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网上搜索被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并加以不合理利用,使被搜索人权益受到侵害。后者是指行为人基于人肉搜索提供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搜索人及其关系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益。区分这两个概念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及其关系人的人格权。前者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是显著的 3,往往导致被侵权人精神上的痛苦、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侵害其相关关系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多数情况下会在现实生活中引起间接的损失。如果不对其规制,不仅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救济与保护,还容易诱发一些人“打法律的擦边球”。而后者侵权意图、行为都较为明晰、易界定,可以直接按一般侵权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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