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责任包括向客户披露真实情况、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完成合同签订、公平处理问题、尊重客户隐私等。缔约上的过失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情形。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基于另一方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保护信赖利益的情形包括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未尽告知义务、未尽照顾、保护义务等。 法律分析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点: 1. 向客户披露与合同订立相关的真实情况; 2. 提供准确、完整、公正的房地产信息,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协助客户完成房屋买卖、租赁等合同的签订; 4. 公平、合法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尊重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义务。 一、上缔约上的过失有哪些表现形式 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二、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怎么样的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一方基于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侵犯信赖利益的情形分别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拓展延伸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要件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结语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责任是向客户披露真实情况、提供准确信息、协助签订合同、公平处理问题以及尊重客户隐私。而缔约上的过失则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合同签订时,保护信赖利益的原则是一方基于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如果受到侵犯,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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