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法第99条第二款怎么惩罚 |
释义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1、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才成立这一项的责任。 2、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这一项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仍然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才成立这一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是被欺骗,或者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后,而有上述行为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2、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当事人是自然人并且拥有驾驶证场合,可以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虽为自然人但并没有驾驶证则无法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3、这里所指的“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的标准按照上一项的规定掌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 该项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入应当按照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是指行为人没有通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驾驶证。通过非法程序获得驾驶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取得了驾驶证。对于虽然取得了驾驶证,但是驾驶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的,也应当视为未取得驾驶证。这是因为,无证驾驶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在驾关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驶准驾车型以外的车辆时,当事人实际上处于无资格驾驶车辆的状态,故应认定为无证驾驶规定。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后,当事人在重新申请驾驶证以前处于绝对没有驾驶资格的状态,在这种被处罚的状态下,当事人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 3、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暂扣后的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也处于没有驾驶资格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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