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释义 | 公司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公司的破产,其目的是使公司恢复原状,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清偿能力。通过公司重整:一方面,公司恢复了经营能力,避免公司破产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及破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从以上两方面来讲,对公司进行重整,不但会对公司和债权人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会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但是,重整计划不能无限期地执行下去,如果重整计划的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将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加以规定。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在重整计划中是很重要的内容,因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的执行已经不属于重整程序,所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对于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及保护债权人权益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考察各国立法,一般情况下,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规定了6到12个月的重整期限。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4条规定:重整计划之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的,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申请裁定终止重整。 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定强制的计划执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重整计划协商确定,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很长的执行期限,主要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必要禁止。但是,重整计划中明确的执行期限是否还能延长呢?超过执行期限没有执行完毕产生什么后果呢?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破产重整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如下所示: 1、向法院申请重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方案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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